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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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
2013 年 3 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研
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
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基于
北京大学多年来在留学生、港澳台生、生命科学学院等9 个院系试行“申请–审
核”制的实践和经验,为了切实选拔出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
质的优秀创新人才,自2015 年起,北京大学将推广采用“申请—审核”制进行
博士生招生。为切实有效地落实该项机制,结合法学院自身的特点和招生经验,
特制订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非申请硕博连读项目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
纪守法;
2、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 )应届硕士毕业生 (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 )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已工作6 年或6 年以
上(从获得学位到录取为博士生当年的9 月1 日)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
考。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
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4 篇以上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
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
4 、考生必须至少具备一个法律专业学位;
5、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三、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表: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登陆北京大学研
究生入学在线报名系统(网址:)进行网上报名,并
打印《报名表》;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
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在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经确认后方可报到注册);
3、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参加复
试时应提交全文);
4 、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5、个人陈述(含你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 字左右),
其格式可在网上下载,网址:/zsxx/bszs/bobmxx/;
6、两封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其格式可在网上下载,
(网址:/zsxx/bszs/bobmxx/);
7、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明,各种成绩证明
三年内有效(以2014 年12 月23 日起向前推算)。若申请人提供的外语成绩证明
超出三年有效期的,可以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生入学外语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录取
成绩。
(1)英语
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
②托福100 分以上;
③雅思6.5 分以上;
④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⑤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
(2 )小语种 (只包括学校规定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
须提供国家级语言考试(中国举办或该语言国举办)的通过证书或合格成绩
单。
8、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
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
9、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提交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
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4 篇以上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
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的证书。
四、考生填报导师
考生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可以在以下方式中择其一填报导师:
1、填报导师且不接受调剂;
2、填报导师且接受调剂;
3、接受调剂不填报导师。
注:上述信息请在《报名表》的首页注明 (可手写)。
五、初审
1、法学院收到考生的报名材料之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者视为报名合格的考生。外语成绩证明不符合三年有效期规定的考生,须参加并
通过北京大学博士入学外语考试。
2、各二级学科导师组根据报名材料对报名合格考生进行初审,决定进入复
试的考生人选。
3、导师组决定进入复试考生人数与该学科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3:1。
六、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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