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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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ICS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ICS
Z
备案号:
DB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
2015-□□-□□发布 2016-□□-□□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426813983 前 言 II
HYPERLINK \l _Toc426813984 1 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426813984 \h 1
HYPERLINK \l _Toc42681398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426813985 \h 1
HYPERLINK \l _Toc426813986 3 术语和定义 PAGEREF _Toc426813986 \h 2
HYPERLINK \l _Toc426813987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PAGEREF _Toc426813987 \h 4
HYPERLINK \l _Toc426813991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PAGEREF _Toc426813991 \h 9
HYPERLINK \l _Toc42681399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PAGEREF _Toc426813992 \h 1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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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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