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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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 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 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 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 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九)固定吊椅防过摆装置。
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乘人点必须有专用乘人站台,便于人员平稳上下。
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4.驱动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的钢丝的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 ;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4.倾角大于14°的巷道长度超过100 m时,乘人装置应设双级制动,即工作闸和安全闸,且安全闸应为末级制动,即安全闸应制动驱动轮。
(四)声光信号
声光信号完好齐全、吊挂整齐,报警信号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水平转弯装置及张紧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水平转弯装置
1.水平转弯装置的轮组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
2.水平转弯装置应能使吊椅平滑、平稳通过,无卡阻和干涉现象。
(三)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 乘人装置采用液压张紧时应有张力保护装置。
4. 乘人装置回绳轮处牵引钢丝绳最大预张紧力应不超过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且应不大于设计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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