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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解读.ppt

发布:2017-08-22约6.41千字共5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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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运作基本框架——从法律的角度透视 周杰普 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的界定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占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除外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1、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例外 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比较 1、组织形式 2、资本制度 3、法定资本下限 4、股东出资比例 5、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出资转让 7、减资 8、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股权划分 比例 等额 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 资合 股东人数 50以下 2—200发起人 资本下限 3万 500万 募股集资 内部 可以公开 设立程序 简单 复杂(募集设立的须经批准) 组织机构 相对简单 完善 股权转让 限制 简便(上市公司) 三、公司设立——降低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人数:50以下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3、章程 4、名称和组织机构 5、住所(法律意义、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2——200,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律意义何在?)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的责任) 5、名称和组织机构 6、住所 拓宽出资渠道 改变出资比例 1、扩张投资渠道: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 资本的要求:有商业价值,商业价值确定,有流通性 (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等) 2、全部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何为出资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规定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成立后,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之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1、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法定资本制 约束机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好处: 1、享受更大限度的开业自由 2、开业资料减少 3、无需磋商过程,权力集中 ◆一人公司的弊端: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的风险增加 四、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理论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狭义:局限在董事会的体制安排上 广义: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理论 ◆ 公司治理的构成 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分析 ◆ 确保股东利益 - 通过什么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作为 回报返还给自己? - 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并使其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 ◆ 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 股东本位观念 -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 - 股东是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的“市民” - 董事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的“议员” 亮点之二——新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 1、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票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章程)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实际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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