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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双向阐释
“天人合一”思想是儒家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之一。虽然儒家思想有着不同的解读想法,但其主导精神强调强调对主人的“天人合一”。不过,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并非单纯地只是对终极存在状态的静态描述,更重要的是动态地阐明天人之间如何通过双向的运动机制来达致这种境界。为此,儒家对“天人合一”思想从两个不同的路径进行了阐述。一条路径是以“天”为核心,遵循自上而下的即“天”而“人”的方向:在此路径上,生生不息的“天”在其不断地创造进化中不但给予了“人”以自然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为“人”的伦理生命确立了形而上的根据;另一条路径则是以“人”为核心,遵循自下而上的以“人”合“天”方向:在此路径上,“人”因为“天”的力量所化生,保有了“天”生生不息的创化机制,因而在自己的功夫实践中,更能理性地认识价值的理想,能动地成己成物并逐步实现向天道的超越。在这种双向互动的“天人一体”的关系中,“天”赋予“人”以内在价值,“人”也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不但使“天”作为价值根源的意义得以充分彰显,也使自身存在的意义得以澄明。
一、 传统的天人关系基础所决定的“人”与“被造者”
在以“天”为中心的这层天人关系的阐述中,儒家继承了先秦较早时期“天生人”或“天生民”的思想,首先强调了“天”的创生性。对此,儒家的经典文献中不乏阐述: “天地之大德曰生”( 《周易·系辞传下》)、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周易·序卦传》)、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周易·咸卦》)。孔子也曾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孟子在《告子上》一篇中也引用《诗经》的话:“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来阐明天人关系。这些论述都把“天”理解为四时行、百物生的自然之天,是一个具有生生不息本质的自然存在。天作为万物产生的源头,也给予了人以自然的生命。
就“人由天生”而言,也蕴涵天人思想的多重内涵:一方面,天人之间的相“生”关系,使儒家在天人问题上明显不同于基督教的“上帝造人”思想。这是因为和“造”相比,“‘生’是‘同形同性’的”,体现的是同一种类的繁衍或表现形式,“生者”与“被生者”之间的关系是同种类的,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天和人作为同类同质而存在,人在自然基础上具有了“天性”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而基督教则强调上帝造人:在《圣经》中关于人与上帝关系的常见比喻是“窑匠手中的泥团”(罗马书9:19-21;以赛亚书29:16;45:9;64:8)。在这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中,“创造者”和“被造者”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却是不同的,“被造者”是不同于“创造者”的他者。这种天人之间产生方式的差异性,造成两大不同文化传统的差异,并直接导致了人在天人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的不同:在儒家的天人关系中,人并不是基督教中卑微、被动的角色,而是一个积极、能动的主体存在,这也是在儒家的天人关系中,人能“合”天的关键所在。但是另一方面,正因为“人由天生”,这种模式也蕴涵着“天”对于“人”而言,具有了时间上的先在性,而这一点也使“天”从“人”的同质同类关系中超拔出来高高在上,从而保证其成为儒家道德形上学的来源。对此,蒙培元先生也曾经指出,“‘生’的哲学是一种生命哲学而不是机械论哲学……就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言,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生命来源,而且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来源。人本身是有创造力的,但是,人的创造力是有前提的,人绝不是自然界的‘立法者’,而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实现者和执行者。”4-5总之,“人由天生”是儒家从人的自然性角度来说明天人同构,这层意义上的“天”更多地是作为自在之物而存在的,天人之间是通过“天生人”而实现了在自然基础上的“合一”。
不过,天人在自然基础上的统一,从来不是儒家以“天”论“人”的重心。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儒家就和道家一样把“天”单纯看作是实有的存在了。儒家阐明即“天”而“人”的自然性基础只是为从道德性角度论述以“天”合“人”作铺垫。正因为在自然的基础上天人同性,儒家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从伦理道德层面来“推天道以明人事”。通过这个层次,儒家中“天”的神圣性、权威性、超越性为人伦道德提供了可靠的形上来源。
在孔子之前,传统的天命论中就已经将天命和道德联系起来。《尚书》1、《商书》中就把天和个人的道德努力关联起来:“惟天降灾祥在德”,“惟天无亲,克敬惟亲”,“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到了周代,天和天命已经有了确定的道德内涵,这种道德内涵是以“敬德”和“保民”为主要特征的2。周公所作的《康诰》中就指出:“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有身,不废在王命。”《召诰》中也指出:“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这些“以天配德”的思想也为孔子所继承,但从孔子开始儒家就在逐渐剔除其中的神学色彩。孔子撇开“怪、力、乱、神”论天立场,一方面继承了先秦时期从自然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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