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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17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南京农业大学招生简章招生计划.doc

发布:2018-03-16约3.2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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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17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南京农业大学招生简章招生计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卫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及分管招生、教学、财务、资后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委、财务处、资后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任委员,负责贯彻上级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讨论通过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宣传总体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及分管招生、教学、财务、资后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纪委、财务处、资后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指导我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7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500人,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我校录取调档比例、专业确定原则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内容为准,其中: 1、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2、专业确定原则:考生录取专业时,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分别设不超过3分的专业级差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等效基准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 3、对于享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的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三条江苏省录取方案1、专业确定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处理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等级级差”方式,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3分、A+A的考生加2分、AA的考生加1分安排专业。如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则结合等级、科目、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确定录取结果。 2、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报考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顺序志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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