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村选法切实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1.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贯彻村选法 切实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今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近些年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回避和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法律法规都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这就意味着,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这个机构就不复存在了。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间,从其产生之日起到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为止。
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1)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3)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被推选的成员为大多数村民所认可。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回避
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为了在开展选举工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主任,一至二人为副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法律设立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四)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处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二是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是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免职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在选举期间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时进行补充。对于出缺的补充,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二、搞好参选村民登记工作
参选村民的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履行登记手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举资格,即所称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参选村民登记的实质是对村民选举权的确认,是将村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是选举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一)村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二是属地条件,即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应当进行参选村民登记
根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我国目前对人口管理主要还是以户籍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还是以户籍为基础,将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即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第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如果不在居住地参加选举,愿意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可以登记为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但对于明确表示不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不予登记。
第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村民不得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