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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荐】.pdf

发布:2015-07-17约8.9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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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 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3.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 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 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 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7.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8.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页,共 8 页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10.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1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2.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13.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 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1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15.首次股票发行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16.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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