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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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计划
公益林管护合同 甲方:管护单位乙方:管护人员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国家级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个村,分别是:村亩,村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公益林管护情况,并为落实乙方劳务费做好工作。 4、对乙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乙方管护区域内出现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等现象,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火灾、林业病虫害要及时报告,并实施扑救、防治;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和侵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管护区内域内的公益林安全。 3、接受、服从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报工作。 4、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后,在甲方帮助下,按照约定标准获得劳务费。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管护范围位置图 附件一 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公益林 管护和补偿资金兑付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群众的受益权和经营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林地属性 集体公益林确权到户后,要明确告知农民群众承包经营的林地是公益林,告知的主要内容:公益林的等级、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履行的管护责任。 二、确定管护形式 集体公益林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村集体统一组织管护。个人公益林可采用自主、统一、联合等管护方式,具体采用何种管护方式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村集体与个人协商确定,逐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主管护。由个人承担管护、补植、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管理公益林的全部责任。 统一管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 村集体承担管护、补植、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保护管理公益林的全部责任。 联合管护。由多户联合推荐联户代表对公益林管护,并签订联合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管护责任 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做好公益林巡查管护,确保公益林安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禁止商品性采伐和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采砂挖沙、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集体、个人和管护者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警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林地征占用等情况,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管护合同的签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以下其中一种形式: 林业主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林业主管部门与乡林业站,乡林业站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林业主管部门与乡林业站,乡林业站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附件2) 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或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个人单独签订或以村为单位集体签订的方式,以村为单位集体签订时个人签字应列表,样式参照附件2-公益林所有者签字表。 统一管护的管护人员管护合同由管护组织者与管护人员签订;联合管护的管护合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与联户代表签订;自主管护的不再签订护林人员管护合同。附件3) 专职管护人员、自主管护个人、联合管护代表均纳入管护人员序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统一管理。 四、补偿资金兑付 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依据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和乡林业站公益林检查验收清册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检查复核表,按照不同的管护形式兑付补偿资金。 自主管护的每年每亩元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村集体和个人,其个人补偿资金通过“一册明一折统”直接兑付到个人,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统一管护和联合管护的每年每亩元补偿资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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