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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doc

发布:2017-09-24约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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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火灾等事故。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积极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外,还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 一、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部在接到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依照程序报告公司领导。行政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报告安全事故时,应讲明发生事故的地点和事故的类别。 夜晚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通知当晚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管理人员。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报告办法 火灾事故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人发现火情均有报警与参与抢救的义务。当发现火情时,应积极进行扑灭,并按规定频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伤事故的报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包扎伤口、人工呼吸等),同时尽快通知厂医务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晚上可拨打“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 突发事故的报告:当发生房屋倒塌、压力容器爆炸、厂内交通意外、打架斗殴、抢劫等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参照火警性质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领导。 安全事故不分巨细,均应及时如实按程序进行报告,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制造假象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工伤事故(包括中毒、中暑),要进行调查、登记、报告和处理,歇工一天和一天以上者,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行政部应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送达公司总经理,行政部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并做好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重症中毒、中暑、多人(三人及以上)事故、重伤、死亡事故,所属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同时报行政部和厂主要领导。行政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现场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厂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刑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光之明电池厂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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