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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发布:2025-03-13约3.69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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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等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及时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准确原则: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全面原则: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

2.报告程序

-现场人员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方式可以采用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但应在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政府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紧急情况报告

在事故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三、事故调查

1.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尊重科学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的本质和规律,提出科学合理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2.调查组织

-一般事故:由本企业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调查内容

-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录像、物证、证人证言等。

-事故经过调查:详细询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人员伤亡情况调查: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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