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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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1002-01(BJ)_LS1012-01(SuZ)
友邦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
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
解。
本附加合同的代号为DD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给付
(1)首次诊断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
被医生首次诊断患有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百分之五十的首次诊断金,若主合同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首次诊断金给付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去首次诊断金后的余额。
(2 )康复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被医生首次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仍生存并已领取首次诊断金,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等值于首次诊断金金额的康复金,若主合同有借款,则先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随之终止。
在被保险人被首次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五年内,被保险人可按下表所列比例向本公司申请提前
领取康复金:
申请日距被保险人 领取金额
被首次诊断患有重大疾病的时间 占康复金的比例
未满一年 85%
满一年但未满二年 88%
满二年但未满三年 91%
满三年但未满四年 94%
满四年但未满五年 97%
提前领取上述康复金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随之终止。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
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被医生首次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日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附加
合同及主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残废或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废或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或自致残废;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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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残废或重大疾病;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
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导致残废或重大
疾病;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残废或重大疾病。
第四条 退保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付首次诊断金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不得退保。
第五条 借款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付首次诊断金后,投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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