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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乐保II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乐保II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友邦康乐保II两全保险》 (以下
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
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首
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释义四),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于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
金、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
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款特别重大疾病特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五种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特别重大疾病且符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则本公司除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别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 (百分之五十)。
本附加合同的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包括因特别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主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或满期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已付保险
费之和予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别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释义六);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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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H2192-01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4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
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
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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