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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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断涌现出许多我国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财产而勇斗歹徒的光荣事迹,为弘扬我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以及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做出不磨灭的贡献。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件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求对其见义勇为者合法保护的呼声不断。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救济,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由此,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并对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救济
前言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就是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集中体现,一直得到人们的大力赞赏。并在历史上记载了许许多多涌现见义勇为的事迹。当今社会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也不断涌现,但同时又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人们在赞扬英雄奋不顾身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时,更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感到深深的无奈和痛心。常常是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却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他们的伤害又有谁来负责呢?也就是这样,在社会进步、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今天,见义勇为行为反而越来越少了,许多英雄“怕了”。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但面对一次又一次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它已不再单纯的是道德问题了。因此,应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寻求鼓励见义勇为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方法。
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见义勇为者在危难时刻,以自己的行为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捍卫社会正义,受到社会推崇,赢得政府褒奖。但当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现有的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却是不全面、不完整、不公正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践中,见义勇为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依据民法中关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规定,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因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人负责赔偿,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时常遇到侵害人下落不明、侵害人无力赔偿、无具体受益人、受益人无力补偿等诸多原因,见义勇为者常常无法得到全部赔偿和补偿,甚至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情况也时有出现。
虽然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地方性法规等公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关或专门的规定,依规定行为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因此获得奖励或慰问金,受到人身伤害的还将得到医疗救助、伤残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因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见义勇为行为人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权益保障常常被“打折扣”,无法弥补见义勇为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一个具有私法和公法性质的行为,当私法无法有效调整时,公法能否给予行为人更好地救济,以彰显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政府责任和对行为人的肯定。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及法规在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方面存在的缺陷,认为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力度,有效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激励更多的民众加入见义勇为行列,扭转世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冷漠,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一章:见义勇为的概况
第一节:见义勇为的概念及特点
(1)、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一词,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中,其意思为“见义不为,无用也。”顾名思义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宋史·欧阳修传》中完整出现见义勇为一词:“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辞海》对见义勇为的解释:“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便勇敢地去做”。《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从以上引述的资料来看,人们普遍视见义勇为为勇敢与道义、正义于一体。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也均把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以褒扬,给予其极高的精神评价,却还少有对见义勇为作物质性的评价。见义勇为仅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其含义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则缺乏法律所具有的一套行为规则体系,无法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们的活动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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