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法律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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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继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又一次重大结构
性调整,涉及巨额国有资产和众多从业人员,因其难度大、牵涉面广而备受社
会关注。文化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以来形
成的文化唯意识形态的观念,使得党政机关对文化事业单位一直处于绝对的领
导和支配地位,导致文化事业单位对党政机关的高度依赖性。我国文化事业单
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体制和机制落后的状况极为明显。过于细密的行政管理
体制造成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现象,对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
力极为不力,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亟待通过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予以解决。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对文化事
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的一种方法,即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从事业体系中剥离
出来,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进
而形成以公有文化企业为主体、国有文化企业为导向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并存的
文化企业多元发展格局。对于文化事业单位而言,由于长期以来行业垄断、政
府依赖性较强、市场参与度不够等因素,导致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操作过
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本论文从对我国现阶段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特别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的转企改制现状分析入手,结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及国企改制的实务操作经
验,对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法律操作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思考,进而提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有关建议。
本文分为导言、主体、结语三个部分,现将本文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以及选择
该问题作为论文研究方向的主要原因。
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四个章节,分别为“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综述”、“指导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文化事
业单位转制法律实务操作涉及主要问题研究”、“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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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改制的建议”。
第一章是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综述。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
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内涵及现有体制的弊端。文化事业单位可
以界定为基于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从事
文化活动并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组织。由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是原有的
高度集中、管办不分的文化管理体制的产物,故其存在功能地位不清晰、缺乏
独立自主性、用人机制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等体制弊端,亟需通过文化事业单
位的体制改革予以解决。第二部分,阐述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内
涵及法治对改制的现实意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简称转制,就
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文化企业,按照现代企业
制度的要求,对文化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之成为文化市场的主体。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和支持保障,
法治对于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基本思路分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包括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和公司制改造两部分内容。这一转制过程又可分为主要调
整政府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及改制后的文化企业之间关系的外部改革和侧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体制改变的内部改革两部分,通过内
外部的改革建立起真正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文化市
场主体。第四部分,分析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与国企改制的不同,指出文
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难度较国有企业改制更大。
第二章是指导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制定相
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是我国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有序顺利推进的必
要前提。本章主要在对指导我国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了现阶段存在的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配套政策
不到位、支持转制后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文化法律法规尚未成形等问题,并提
议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同时加强文化方面的立法,为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的
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章是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法律实务操作涉及主要问题研究。本章包括三
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问题进行了论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国
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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