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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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
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其特点是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融为一体。投资连
结保险最早产生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英国,而后流行于欧美国家,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欧美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的背景下,欧美保险公司开始大力推广投
资连结保险,使之迅速成为欧美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
1999 年 10 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拉开了投
资连结保险在中国运作的序幕。在诞生之初,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量一度迅猛增
长,这说明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有着良好的适用性。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投
资连结保险在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的热销之后就迅速陷入低迷,2002年上半年
出现的“退保风波”,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对投资连结保险的大讨论,各界
人士纷纷发表观点探讨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出现的问题。究竟是保险公司的错
——他们为了追求市场份额,纵容保险推销员误导甚至欺骗了投保人?还是投
保人自己的错——他们误解了投资连结保险,没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
是投资连结保险自身的错——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环境根本不适合投资连结保
险的发展,投资连结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的“早产儿”?
本文从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制度入手,剖析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出现
种种问题的法律和制度根源,并从完善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建议,
以期能够对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投资连结保险问题有所裨益。
第一章是投资连结保险概论。介绍了投资连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国际上
投资连结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概况、投资连结保险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情况,以
及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
第二章是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属性。因为投资连结保险特殊的产品功能决
定了其特殊的产品结构,也决定了投资连结保险兼具保险和证券的双重法律属
性。由于世界各国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大小认识上的差异,对待投资连结保
险的态度上也有所不同,有的将投资连结保险视为证券进行监督和管理,有的
将投资连结保险仍然作为一种保险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将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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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为一种新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2000年《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
办法》将投资连结保险定义为“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
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而且根据我国《证券法》,投资连结保险目前
在我国也无法被作为证券来对待。尽管将之定位为保险,但是根据2000年《投
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 2007 年《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险保障账
户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投资账户的法律属
性也未明确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属性的规定亟待完善。
第三章是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制度。由于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属性规定的不完
善,加之保监会既没有出台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标准条款,也没有在处理投资连
结保险合同纠纷方面出台具体指导意见,造成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适用法律上
的困难。本章以具有保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的双账户结构的投资连结保险为
前提,首先提出在中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
用规则,其次在参考市场上几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的基础上,
提出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标准条款应当包括的重要条款。
第四章是投资连结保险监管制度。投资连结保险监管制度包括投资连结保
险的监管机构、监管体系及监管手段等方面。具体的监管手段包括:产品审核
或备案、规定收费种类及标准、提取责任准备金、投资账户管理和信息披露。
本章以先进的美国投资连结保险监管制度为参照,全面比较美中两国在投资连
结保险监管制度方面的差异,指出我国在产品审核备案制度和投资账户管理等
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是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在总结前几章的分析的
基础上,从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属性和投资连结保险监管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
善建议。因为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制度方面的完善内容就是对投资连结保险合同
条款监管的完善,因此将该部分也纳入投资连结保险监管制度部分进行论述。
在法律属性方面,应当从确立保险保障账户在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结构中的法律
地位和明确投资账户的法律属性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在监管制度方面,应当
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监管、营销人员和营销机构监管以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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