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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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
(草案)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经公司2014年 月 日召开的2014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件中具有如下含义:
XX、本公司: 指北京XX有限公司。
持股计划: 指XX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 指XX授权激励对象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按照约定价格认购XX约定数量股权的权利,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认购权成为XX的股东。
期权: 指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以行权价格认购公司约定数量股权的权利,以激励对象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
期权证明: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时向其发放的证明文件。
激励对象: 指依据本持股计划获授期权的人员。
行权期: 指期权证明中列明的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认购权的时间区间。
行权价格: 指激励对象有权在行权期内认购公司股权的价格。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激励对象及激励股权的分配
激励对象的范围
转正后的经理及经理以上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
转正后且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
激励股权的来源及数量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公司股东邓熔出让的股权。首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的股权,共计 股,今后的股权激励数量和方式待定。
激励股权的分配
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参见附件《北京XX有限公司首次授予期权名单》。
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实 施 计 划
公司在员工应得工资、奖金等薪酬之外,额外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员工有权行使期权,也有权放弃期权。
公司授予期权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二季度及第四季度,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提前或推迟授予。
行权期为自期权发放之日起满三年后的30天。在行权期到来前,激励对象未丧失行权资格且未提出放弃行权,即自动行权。
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行权期到来后,公司通知具备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
激励对象确认是否行权;如同意行权,则支付相应对价;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
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权利;
完成认购后,按照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享有的限制性股东权利,即仅享有分红权、转让出售权,不享有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激励对象的义务
遵守本持股计划的各项规定;
遵守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等各项书面文件。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到来之前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期权予以作废。
下述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以外,非因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其获授的期权予以作废,但激励对象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获授股数* (人民币元/股)*自被授予日至离职日的自然月数/36”。
自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则视为自动放弃被授予的全部期权,不再享有本持股计划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激励对象违反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条款等书面法律文件的;
激励对象在职期间有侵占、受贿、挪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继续有效。
激励对象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获授的期权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公司股东会对本持股计划有制定权、修改权以及解释权。
激励对象接受激励性期权时,视为自动认可本持股计划的全部内容,享有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北京米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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