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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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 施 细 则(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的内容,。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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