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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_T 904-2004 马鼻疽控制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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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鼻疽控制技术规范 The rul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iques of glanders 2005-01-04 发布 2005-02-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工作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燕辉、宝音达来、谢大增、申之义、刘世民、敖日格勒、哈斯、李林川、赵心力、陈宝柱、武拉俊。 马鼻疽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鼻疽的诊断技术、控制与消灭措施和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马鼻疽的诊断及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557马鼻疽诊断技术 3 诊断技术 3.1 鼻疽杆菌为菌体平直或微弯曲、两端钝圆的杆菌,革兰氏染色阴性,没有荚膜,不产生芽孢,不运动。 3.2 3.2.1 3.2.2 3.2.3 3.3 本病按流行过程分为急性鼻疽和慢性鼻疽。马多为慢性经过,骡、驴常呈急性经过。按临床症状又可分为肺鼻疽、鼻腔鼻疽和皮肤鼻疽。 3.3.12周~3周死亡。 3.3.2 10余年。 3.3.3 3.3.4 3.3.5 3.4 检疫用鼻疽菌素点眼方法;鼻疽的类型鉴别用补体结合反应方法。操作技术按NY/T 557执行。 4 控制措施 4.1 (市、自治区)对所辖区内的马属动物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载检疫记录,严格管理制度。 4.2 (旗、市)为单位,每年对所有的马属动物进行鼻疽菌素点眼检疫。检出的病畜,予以全部扑杀处理,彻底消毒污染场地。 4.3 4.4 4.5 15 d。经马鼻疽检疫,确认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 4.6(市、自治区),每年按省(市、自治区)存栏数马属动物100万匹以上的检测1%;存栏(50~100)万匹的检测2%;存栏50万匹以下的检测3%,进行鼻疽菌素点眼检疫。马场,每年抽检10%的马属动物。种马、运动用马、观赏马应全部检疫。在疫情监测中发现鼻疽阳性畜,应立即扑杀处理。 5 马鼻疽防控效果评价 5.1 达到下列3个条件者为控制马鼻疽。 5.1.12年临床无开放性鼻疽病畜。 5.1.22年应用鼻疽菌素点眼抽查90%马属动物,阳性率在0.1%以下;牧区连续2年抽查70%马属动物,阳性率在0.05%以下。 5.1.3 5.2 达到下列两条之一者为消灭马鼻疽。 5.2.1 2年抽检(用鼻疽菌素点眼)农区20%、牧区10%的马属动物,未检出阳性畜。 5.2.23年临床无开放性鼻疽病畜;考核前连续2年(用鼻疽菌素点眼)农区抽检80%、牧区70%的马属动物,未检出阳性畜。 ICS 11.220 B 42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904-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NY/T 904-2004 NY/T 904-2004 I NY/T 904-2004 NY/T 904-2004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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