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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 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pdf

发布:2019-04-16约3.76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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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革命命伤伤残残军军人人评评定定伤伤残残等等级级的的条条件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 影响生活 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 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 (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 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 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 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 (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 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 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 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 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 (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 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或三指伤 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 (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 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 (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 (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 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 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 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 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 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 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 (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 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 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 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 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 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 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 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 (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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