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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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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第1页

毛勇、李茜等与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圆融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8

【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羽梅郁娟鲍蕊

【审理法官】刘羽梅郁娟鲍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勇;李茜;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镭等20人

【当事人】毛勇李茜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镭等20人

【当事人-个人】毛勇李茜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镭等20人

【代理律师/律所】富志杰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周明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王念北

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张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富志杰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周明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王念北京

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张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富志杰周明明王念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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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第2页

【代理律所】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毛勇;李茜;王镭等20人

【被告】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圆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毛勇、李茜

起诉的行为虽是两个行政行为,但两行政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完全相同,且具有高度关

联性,一审法院在确认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已合并立案审理后,又对其中

一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不予评判,显属遗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管辖第

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在庭审

中确认了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审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南通卫健委是否存在未履行

法定职责的行为及南通卫健委向圆融酒店颁发卫生行政许可是否合法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提起诉

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但该条并未规定起诉人在起诉时只能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对起诉人同

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对每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进行审查。起诉人起诉的多个行政行为系关联性行为,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合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如认为起诉人起诉的多个行政行为不宜合并一案审理的,应当向

起诉人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起诉人分别起诉。起诉人坚持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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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毛勇、李茜虽在一审

中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但起诉的行政行为实为南通卫健委对悦庭酒店无《卫生许可证》在

圆融广场北楼7层经营未予处罚及向圆融酒店颁发《卫生许可证》两个行为。一审法院在庭

审中向上诉人确认了上述诉请,并在庭审中就两被诉行为的合法性组织了举证、质证,听取

了各方当事人对两被诉行为合法性的意见。但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又以上诉人的诉请包含

两种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宜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审查多个不同行政行为为由对南通卫健委向圆

融酒店颁发《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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