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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商品投诉受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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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O/31042-04-2021 实施日期:2021-10-15 机密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扩散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5 页 附录C 消费者商品投诉受理工作指引 1.0 受理投诉范围 1.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消费者受到经营者损害的投诉。 1.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1.3 属于下列投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投诉。 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或非法渠道所购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有关投诉; 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商品,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投诉; 购买时经营者已明确说明是残次品,处理品的商品的投诉;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投诉; 未提供受损事实依据、投诉理由不充足或没有明确被投诉方的投诉; 纠纷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理由的投诉; 向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申诉,并已在受理过程中的投诉; 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已经发生法律生效和法院、仲裁机构已进行审理或仲裁过程中的投诉;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诉。 2.0 投诉受理要求 2.1 服务总台接待投诉顾客时,应要求投诉人提供文字材料,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摊位号码、电话号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交涉情况和投诉要求。 2.2 投诉接待人员应查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发票,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解释和说明,并待补齐所需证明后受理。 2.3 服务总台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或不受理均应于三日内告知投诉人(一般较简单的投诉应予当场决定)。不受理的或转至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要向消费者说明具体理由。 2.4 直接处理的当地一般性投诉,在确定受理之日起半个月内应有明确的结果,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3.0消费者商品投诉处理流程 接 待 投 诉 事 件 接 待 投 诉 事 件 登记投诉事件 商品质量 工程事故 物业管理 通知运营部 通知物业部 通知工程部 各部门组织解决 现场说明情况 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处理 一 般 责 任 投 诉 重 大 责 任 投 诉 无责任投诉(协助处理投诉) 立即报上级领导直至分管领导 归档并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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