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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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
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 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
引》、《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 ﹝2015 ﹞8 号 )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
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 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 了
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
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
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
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 )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
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
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 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
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
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
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
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
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 )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
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
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 (含或有负
债 )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
抵 (质 )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
条件等 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
查, 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 示对
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
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 )、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 (按季 )、不定期地检查抵 (质 )押物,确定抵
(质 )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 (质 )押物真实、完整,评
估抵 (质 )押物价值,确认抵 (质 )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
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
出处理意见。
(二 )贷款辅助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
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
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 (含或有负
债 )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
抵 (质 )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对贷款调查人 供的借款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
资信情况、抵 (质 )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
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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