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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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修改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地址、面积、用途
1.1地址:该租赁房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 。
1.2租赁房屋面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1.3租赁房屋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轻工生产及商业使用。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变更房屋用途。
1.4房屋具体位置、租赁范围及附属设施(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图中所示仅供确定其位置之用,阴影部分表示该租赁房屋位置。
第二条:租赁期、续租、终止
2.1租赁期: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为10个租赁年度,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之日起计算租赁期。租赁期限由2012 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
2.2续租: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2.3交还与善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后30天内将房屋清理干净交还甲方,乙方可拆走房屋内所有乙方投入并所有的设备、设施及其他可移动的物品,所有未拆走的不动产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
退租手续。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
3.1租赁费:按第一至第五租赁年度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第六至第十租赁年度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3.2租赁费支付方式:第一租赁年度按半年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租金人民币 元整,第二笔租金乙方应于第一租赁年度的第六个月之内,向甲方支付该半年的租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费由第二租赁年度起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的前15日之内,向甲方支付该年的租赁费。如遇节假日,乙方交纳租赁费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3日内。
3.3租赁费支付明细表作为“附件二”。
第四条:税费及其他费用
4.1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应负责支付其因租赁房屋及在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所需交纳的税费。
4.2租赁期间,乙方经营使用的水、电、煤气、通讯、卫生费、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及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4.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按以下标准交纳,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
第五条:保 险
5.1租赁期限内属于甲方所有权的财产,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未购该项保险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出租房屋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
5.2租赁期限内属于乙方所有的财产,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未购该项保险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6.1在租赁期间,该房屋彩板顶及其附属设施(变压器不在租赁范围内)发生损坏或故障(无人为损坏)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甲方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不危及房屋的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形象和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外立面和内墙面)进行装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属设备、设施,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3乙方增添的附属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有权如期取得租赁费,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交付的第一笔租金及 元押金(电费备用金)之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7.2甲方在将该租赁房屋转租转让给第三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7.3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赁费,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租赁费的租赁费十日后,每逾期一日,按年租赁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乙方逾期 30天未交纳租赁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继续顺延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4乙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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