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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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调动和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使广大职工在工作中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工会工作管理程序》。此文件不需二级单位编制相应管理办法。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经理部。
1.4 评选范围
公司上岗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参加评选(公司领导不参加评选)。
2 相关术语
劳动模范: 劳动模范简称 劳模,在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 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 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 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分为全国劳动模范与省、部委级劳动模范,有些市、县和大 企业也评选劳动模范。
3 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
3.1 劳动模范评选的准确性以及客观性。
4 管理原则
4.1 劳模评选需要要公正、公平、客观,经职工民主选举。
5 管理职责
5.1 管理者代表
5.1.1 领导公司劳模评选工作。
5.1.2 审批《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5.2 工会
5.2.1 本办法的主控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指导。
5.2.2 编写《劳动模范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5.2.3 保存劳动模范资料。
5.3 二级单位
依据本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评选劳动模范并上报。
5.4 项目部
依据本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评选劳动模范并上报。
6 管理内容、程序
6.1 评选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开拓进取、创新务实,积极践行公司的企业精神和文化理念,在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努力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1.1 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开拓市场、经营管理、施工生产、技术进步、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6.1.2 在公司党的建设、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6.1.3 在公司开展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劳动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节能降耗、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
6.1,4 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集体、职工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6.1.5 在国家、省、市、中冶集团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6.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评选
6.2.1 年内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
6.2.2 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设备事故的。
6.2.3 拖欠职工工资、各类保险金和工会经费的。
6.2.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2.5 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
6.2.6 年内受到公司各类处分的。
6.2.7 有其它被否决条件的。
6.3 评选时间和名额
6.3.1 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各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人参加评选,各单位不再进行劳动模范的评选。
6.3.2 各单位、机关(含直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
6.4 奖励和待遇
被评为公司劳动模范的,由公司命名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6.5 评选原则
6.5.1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自下而上产生,做到职工群众公认。
6.5.2 评选工作由公司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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