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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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论?文摘要]土地归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
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
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地产权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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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形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的制度工具?。在这两种所有权?沿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时,我们会发现?,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两种公有制?归属形式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因为?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只具?有界定土地归属于?两个抽象群体(全?民和农民集体)的?作用。另外,传统?计划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财?产属性 。这样,?在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寻找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的土地权利。?改革开放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体集中利用,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城市土地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变,都是旨在?寻找一种分散土地?利用并使利用权利?成为一种民法上的????产权的具体步骤?,其最终目的是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 转换 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利或物权权利。? 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基本上实现了物权?化设计。根据19?88年修改后《宪?法》、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1994年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可租赁、可继承,?因而实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或?财产化的改造。但?是,其他领域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问题并没有解决或?完全解决 。因此?,我们也就寄希望?于这次的物权立法?完成我国土地利用?权利物权化进程。?这也正是用益物权?制度是这次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重要?原因。但是,当我?们全面思考我国土?地分散利用形成的?权利及其物权化时?,我们既要确认已?经成熟的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更要以物权法的思?路去整合和设计其?他分散利用形成的?土地权利。在这方?面,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然?后我们才能依据已?经积累的经验去设?计其他类型的分散?利用权利。为了探?讨方便,我们仅以?有偿??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探讨土?地使用权性质。 ?
二、土地使?用权非大陆法的用?益物权 仅就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而言?,该制度的出台是?经济改革推动的结?果,在操作上借鉴?于香港的土地批租?,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当时推崇的两权?分离理论 。在9?0年代之后,法学?界开始用物权法理?论思考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由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规?定了土地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他物?权──用益物权。?学术界也多是运用?用益物权理论来构?筑我国土地使用权?及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并为此提出?了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这里可以提?及以下学者的著述?:
钱明星? 、杨立新与尹艳? 、史浩敏和许小?澜 、崔建远 、?史浩明 、房绍绅? 、李景丽 、王?兰萍 、温世扬 ?、屈茂辉 等;另?外,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领?导的物权立法课题?组织分别向立法者?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性观点。 梁慧星?先生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经?过几年的研究出版?了《中国物权法研?究》,提出了四种?用益物权:
?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而且?在其后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
? 立法理由与?说明》一书中也承?继了这一体制,并?设计出具体的条文?。这一设计除典权?外均是课题组创制?的新概念,他们希?望以农地使用权替?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地?上权涵括目前除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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