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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实例.doc

发布:2017-08-18约1.59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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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实例 刑事申诉状实例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即被告):杜,男,岁,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19年月日被逮捕。被捕前系市第一橡胶厂工人。 申诉人因与王流氓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一核字(84)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上一字第6号以流氓罪判处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论罪定刑,均有欠当,特提出申诉。现将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省高级法院原核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原判认定:19年月日晚,王、杜为首纠集江、李、尹、潘(均已判刑)等20余人,携带剑、棍、汽枪等凶器砸抄石苗家。事实上,那天晚上是张军来通知我到石家去的,并不是我为首纠集;同时,我因为与石苗的父母相处关系很好,去后,为了敷衍王等人,只拾了一块砖头砸了石家的玻璃窗户,没有砸中任何人 ,就借故和江伟一道走了,此事有张军和江两人可以作证。 (二)原判认定:同年月日晚,在杜提议下,王,杜等人殴打了工人陈。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当晚,我在路义家吃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是李提出去打陈的,我未作 声,正好遇到陈来了,李窜上去抓住陈打成一团,我既未提议,也未动手打陈。只因我当时跌倒,被陈一伙围住,迫于无奈,才用水果刀刺了陈,这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三)原判认定:19年月日,杜与祁等人打伤郑波头顶部。事实上,月日晚,我与刘征到矿务局看电影,途中,看到蒋永等人追赶郑波。此事完全与我无关。 (四)原判认定:19年月日晚,在杜指使下,龚斌开散弹枪击伤王元,四粒子弹穿透了肺部。这也不符事实。原来我和刘斌,杨在矿务局冷饮室,龚斌来找我们帮助他运两袋瓜子回家,运好后,我和张军到王田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龚提出要去打王春。到了王家,见到一人从屋里出来,龚举枪要打,我劝他不能乱打,他说:不管是谁,我都打。此时,我拣砖头砸了王家窗户的玻璃就走了。我离开现场后才听到枪声,杨、刘斌可以作证,此事认定是我 指使,纯属冤枉。 (五)原判认定:19年月日,杜用刀捅伤油库工人夏民的臀部。其具体经过是:当时我和钮贵在等候乘汽车,夏民和钮贵不知为何扭打起来,我上前劝解,夏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过钮的刀,刺伤了夏的臀部,纵然构成伤害,也只能算作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申诉人所进行的5次犯罪活动,其中有两次我只动手砸了人家窗户玻璃,并未伤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刀刺伤两人的问题,一次属于防卫过当,另一次则是正当防卫;其余一次所谓打伤郑波一节,则完全与申诉人无关。由此可见,申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中,只是处于从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款之规定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 作为处刑根据,足以说明承认申诉人并非首要分子。而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处却又说我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这一项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申诉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罪活动及其后果又不是情节 严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刑7年以上处刑。故原判对申诉人论罪处刑不当,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改判,依法从宽处理! 谨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 19年月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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