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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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秀健 张晓妮)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廖秀健 张晓妮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长沙4 10128)
摘 要:虽然我国与日本都是UPOV公约成员国,但是由于执行的UPOV公约文本不同,两国在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范围、保护力度、管理体制、审查与测试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UPOV公约1991年文本普及速度明
显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应当适时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UPOV公约;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2-0037-03
一、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其发展 定,一般植物的保护期限为15年,林木、果树等木本植物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简称UPOV公约)于 为18年,而199 1年文本则把保护期限分别延伸至20年和25
196 1年在巴黎通过并于1968年正式生效实施,但是从生效 年。
到1993年的25年间,其普及速度十分缓慢,到1993年成员 在现有UPOV 的65个成员中,除比利时仍执行UPOV
还只有20个,且多数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较少加入。 公约196 1/ 1972年文本外,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员24
1993年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框架后,按照 个,UP OV 199 1年文本成员4 0个。根据UP OV 规定,自
UPOV公约的统一规则建立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 1999年4月起,所有新加入UPOV 的国家只能加入199 1年
为越来越多国家难以回避的选择,UPOV公约的普及速度 文本。随着加入UPOV公约新成员的不断增加,199 1年文
得到明显加快。与此同时,UPOV公约的制度措施也不断 [1]
本的成员比例必然不断增加。 另外,在现有的成员中已
加强。 有1个UPOV公约196 1/ 1972年文本成员和15个1978 年文本
UPOV 公约生效以来,相继经过了1972年、197 8年 成员改而加入了199 1年文本。加入UPOV公约199 1年文本
和199 1年三次修改。UPOV公约199 1文本与1978年文本相 已经成为多数成员的选择。
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制度措施。其一,1978年文本
二、中日两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
规定,成员国在加入UPOV后的8年内,其保护的属或种至
少要达到24个;而199 1年文本则要求其成员国在5 -10年 (一)中日两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要
内,把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植物属或种。其二,1978年文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
本将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商业生产 日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随着 《种苗法》的制定而逐
和销售范围内;而199 1年文本则把品种权人的权利扩大到 步建立的。1947年公布的 《农业种子和种苗法》 (以下简
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授权品种的进 称 《种苗法》)首次确立了品种注册登记制度,对植物新
出口以及授权品种的派生品种方面。其三,1978年文本规 品种实施保护。但规定只有品质优良的品种才能被纳入注
收稿日期: 修回日期:
2009-06-04 ; 2010-02-02
基金项目: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基金课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与制度创新研究”。
作者简介:廖秀健(1967 -), 男, 汉族, 四川什邡人,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博士后, 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农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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