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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doc

发布:2015-08-31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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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设立登记申请表 区县编号:---------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到门牌号) 北京市昌平区 镇(街道) 法人姓名 民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清真食品 负责人姓名 民 族 固定 电话 移动电话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所有制 合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行业类别 饮 食 副食 生产加工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 总数 其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数 占% 主 要 货 源 情 况 商品(原材料)名称 供 货 单 位(产地) 审 批 意 见 民族事务部门 (印章) 年 月 日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清真食品生 产经营证编号 清真标志牌号 备 注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 为了切实保证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自觉维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市政府1997年第12号令、《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二、保证所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保证店内具有一名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 四、保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专用。 五、保证牛、羊、驼、鸡、鸭等按照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索要清真屠宰证明,不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 六、保证清真食品经营专柜距离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七、保证不转让、出租、买卖清真专用标志。改业、歇业后主动将清真专用标志缴回原颁发部门。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真食品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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