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实施要点修正重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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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一、評審項目
有關肆、全國科學展覽會五、評審(三)評審項目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原評審項目「6、研究或實驗日誌之詳實性」併入「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包括科學精神與態度、思考邏輯程序、研究或實驗日誌之詳實性及作品之完整性)」。
(二)增訂評審項目「6.主題與教材之相關性」。
二、獎勵
有關肆、全國科學展覽會六、獎勵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縣市團體獎給獎對象,納入金門、連江兩縣、臺北、高雄兩直轄市。
(二)獲得各項「最佳」獎項作品之指導教師,亦由本館函請主管教育機關依權責核給行政獎勵。
(三)獎勵內容取消頒發獎金。
三、有關參展作品送件應注意事項
有關肆、全國科學展覽會八、注意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地方科展主辦單位除送交書面之作品送展清冊外,另送交MICROSOFT EXCEL可開啟之電腦檔案一份,供本館建置參展作品基本資料。
(二)參展作品所送電腦檔案格式須為MICROSOFT WORD可開啟之檔案。
(三)增列「(二)作品各項基本資料均以地方科展主辦單位所送「作品送展清冊」為依據,除因地方科展主辦單位誤繕之資料外(須由地方科展主辦單位以正式公文證明),不得更改參展作品相關基本資料。」之規定,以維護中小學科展層級比賽之精神。
(四)增列「(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須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查閱,請勿將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正本或影本寄交本館。」之規定,以維護評審公平性。
(五)作品說明書文字圖表以不超過七千字、總頁數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若須詳加說明請自行將補充說明資料攜往評審會場,惟該些補充資料不納入評分範圍)。
(六)增列「(十)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須為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代理(課)教師或實習教師。」之規定,以配合中小學科展鼓勵教師與學生互動討論,就教材協同研究之精神。
(七)刪除「指導教師以指導其所服務學校就讀之學生為原則」之規定,不禁止指導教師跨校指導學生參加科學展覽會。
四、附件四「作品送展表」修正如後附。
五、縣市團體獎積分計算辦法
有關附件八「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團體獎積分計算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臺灣省縣(市)團體獎」獎項名稱修正為「縣市團體獎」。
(二)積分計算範圍為各縣(市)所屬國中組及國小組;直轄市則包括所屬國中組及國小組。
五、參展安全規則
有關附件九「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伍、禁止展出事項」所列各種研究內容之作品,於公開展出時必須以繪圖、圖表、照片或幻燈片等方式展出。不得在公開展覽及評審時以實物展出,以維護安全。
(二)配合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陸、限制研究事項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及細目「1.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以合法之取材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動物適當之照顧,且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如能鼓勵學生多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教育部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台(九○)中(一)字第九○○○七○二三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科學展覽會設計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科學展覽會設計指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 則
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特訂定「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一、宗 旨
(一)激發學生科學研習之興趣。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力及創造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
(四)激勵學生獨立研究潛能。
(五)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氣。
(六)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
(七)促使社會人士重視科學研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之發展。
二、展覽會區分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
由各中、小學校學生作品參加。各校分別舉辦,亦得由同級、同地區數所中、小學校聯合舉辦。
(二)地方科學展覽會
1.縣、市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2.省分區科學展覽會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將臺灣省區劃分為若干區,由各區內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秀作品參加(福建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暫時併入參加當地縣市科學展覽會)。
3.直轄市科學展覽會
由直轄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三)全國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省分區及直轄市等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三、展覽組別
(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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