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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治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按照治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群众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时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技术员,保证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管理 服务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七条: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及自管服务小组长职责 第八条: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计划生育职责: 1、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2、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开展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则和优点、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之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4、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及时变更,确保各种帐、卡、表、测的整齐、规范。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3次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开展好“三优五期”教育服务,做好各种随、回访对象的随、回访服务。6、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九条:按村民的居住环境合理分片配备自管服务小组长,自管服务小组长要在村计生专干、技术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它们的需要,尽可能地为其服务好,当好服务员。2、做好所管处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育龄妇女集中学习, 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当好宣传员。3、经常入户工作,多渠道掌握各种信息,并向计生专干和技术员反馈,当好信息员。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秘书长、会员小组长、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辖区的会员。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3、积极开展“三结合”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5、参与人口计划生育的制定和落实,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制度 1、例会制度。2、学习培训制度。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评比奖惩制度。6、会员小组活 动制度。 第五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5、有享受村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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