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十六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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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长沙管理处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
违纪违法行为划分及责任追究内容
项目 序号 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 1 收钱不给票,少收钱不给票,收钱少给票,卖回笼票、废票、假票、注销票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2 以贪污票款为目的,偷盗、倒卖通行卡、通行费票据、特别通行证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法机关 3 以贪污票款为目的,利用国家“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私自降低收费标准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4 与载货类汽车司机合谋,采用搭钢板等手段逃缴通行费,谋取私利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5 避开收费广场录像,利用备用车道私自将收费车辆免费放行,谋取私利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6 利用交通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乱罚款,不出具非税票据,并合谋私分罚款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7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侵占、挪用票款,进行权钱交易、权物交易、谋取私利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8 长款不撕票注销并私分或私吞 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当事人罚款500元,并停岗3个月 9 与司乘人员串通合谋利用坏卡、无信息卡按不可读卡操作,随意输入入口站名,造成通行费流失,并谋取私利 追缴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10 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追缴非法所得,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纪行为11 向司乘人员索、拿、卡、要,收受司乘人员财物 停岗个月;情节恶劣的或年累计2次以上(含2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12 违反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对收费车由大改小,将收费车改免费车、将计重收费车改按车型收费、放人情车 停岗1个月;年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13 对司乘人员垫钢板、遮挡光栅、利用超宽车道偏离秤外等逃费行为不及时制止,坐视不管 处以300—500元罚款;情节恶劣的或年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14 在收费工作中,故意遮挡、转动监控摄像镜头或拔掉摄像机电源 停岗1个月;监控员超过5分钟未发觉的处罚。 15 收费员有明显违规违纪贪污作弊行为,监控员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 监控员停岗1个月,并调离工作岗位 16 监控员、稽查员向收费员事先提供当班收费情况,泄露稽查秘密、通风报信 17 监控员擅自修改收费数据 停岗1个月;年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18 不服从管理、不配合稽查、顶撞抵制 严重违纪行为 19 收费员、监控员、督导员故意破坏收费设备、设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 照价赔偿并处以4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20 未经收费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按操作收费? 停岗1个月,年累计2次以上(含2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21 因管理失职造成通行费票据、通行券(卡)非税票据、预编码卡丢失 赔偿丢失券、卡、票据等额现金;直接责任人停岗1个月;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在全进行通报批评 22 发生突发事件未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上报 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造成车道堵塞,影响正常收费工作的停岗一个月,并追查直接收费管理人员责任 23 收费人员擅自调整、关闭开通收费车道 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车道堵塞,影响正常收费工作的停岗1个月,并追查直接收费管理人员责任 24 上级领导和部门安排并通知的重大工作活动,收费站因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直接责任人停岗1个月,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并在全进行通报批评 25 监控员私自删除录像资料、私自调整广场录像、无故值班不录或未经值班站长许可将录像资料播放给他人观看 处以每次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岗1个月 26 当班人员带私款 没收私款并罚款200元 27 当班班长和站值班人员对司乘人员投诉、举报和收费纠纷处理不及时,包庇他人,隐瞒事实不及时上报 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罚款,对所属单位在全进行通报批评 28 票证室、金库等重要部位和场所无人值班,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所属单位在全进行通报批评 29 稽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稽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处理汇报,包庇当事人 每发生一处以0元的罚款? 30 收费站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通行费手工票 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31 收费员、监控员对“绿色通道”车、防汛车、运输联合收割机、通行卡信息不符等特殊情况的车辆不查验、不核实,擅自放行 每出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年累计2次以上(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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