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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扶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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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性 能 认 证 规 则    CQC16-499411-2010 摩托车乘员扶手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 Passenger hand‐holds     2010 年 8 月 16 日发布 2010 年 8 月 16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195-2006 《CQC 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扶手》。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 效期为 5 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李大维、刘锦池。 CQC16-499411-2010 摩托车乘员扶手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乘员扶手装置(以下简称扶手)。 2. 认证模式 摩托车成员扶手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场地(工厂)的扶手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 异的扶手可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a. 扶手结构型式; b. 扶手的形状及尺寸; c. 扶手材料。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产品描述(CQC16-499411.01-2010) d.产品结构的外形尺寸图和结构图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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