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教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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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1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结婚的概念 →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 ☆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 二、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非一厢情愿; →不允许第三方干涉; →不允许一方强迫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 →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 ★适用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重型精神病 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 ★法律未作规定 第2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一、结婚方式 →仪式制; →登记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同居七年整诉求分手 2003年7月,时年20岁的原告何大大在打工时认识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小小,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登记却未举行婚礼分手要求返还彩礼 ?曹先生与高小姐恋爱期间便同居,高小姐曾因怀孕在吉林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7年10月29日,曹先生与高小姐在二道镇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双方订于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孰料在举行婚礼的前三天,高小姐突然提出不结婚了,曹先生便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及金银首饰。双方协商未果,曹先生将高小姐告上法庭。 法庭上,高小姐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都是曹先生自愿赠送的,且自己因怀孕做人流手术花了数千元,彩礼款不应当返还。 ?问: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曹先生付给被告高小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给原告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曾因怀孕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B、审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 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新旧结婚证件比较 (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 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 ①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年2月1日才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 ②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 2、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无法律约束力 2、解约纠纷的处理 ①属于买卖婚约性质所收取的财物:没收上缴国库; ②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返还受害人; ③以订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则上返还 (二)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 →入赘? →法定原则: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3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原因: (一)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 问题:直系姻亲间的婚姻是否无效? (如公公与儿媳) 答:不属于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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