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3-22约1.53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客观准确地为学院领导提供科研工作决策依据,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统计的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及在研项目均在统计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一)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包括专著、译著、工具书等);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等; (三)我院教职工主持完成的或参与外单位人员主持完成的经正式批准立项并结项或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四)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艺术作品;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六)获得专利证书的各类专利; (七)被各级科研机构或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在研的科研课题、项目。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统计: (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二)各级各类论文集; (三)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 (四)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比赛证明的; (五)结项、获奖成果未提供证书原件的; (六)专利未获得授权证书的。  第三条 科研成果统计时间  科研成果的统计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度12月中旬学院下发科研成果统计通知,由本人向所属系(院、部)、处(室)进行科研成果的申报,并由各单位统计初审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经汇总后再统一报送科研外事处进行审核登记。 第四条 科研成果统计方法 教职工本人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连同科研成果(含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交到所在单位;各单位统计初审后,连同科研成果(含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科研成果统计表的打印件(需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表格等统一报送到学院科研外事处。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研统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统计工作。科研外事处不受理个人统计申报。 第五条 第一完成人(主持人)为我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成果为著作的,“第一完成人”指第一主编;成果为论文的,“第一完成人”指第一作者),由第一完成人统计申报,并按顺序列出全部参与者,其他参与人不得重复统计申报;第一完成人(主持人)不是我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由我院参与该成果的教职工各自申报(如同一成果有我院教职工两人以上参与,则由排名最靠前者统计申报,并按顺序列出全部参与者,其他参与人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并注明每个人员的排名及单位,在提交上述要求材料(如结项证书无原件可在其复印件上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同时将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提交到科研外事处)的同时,要提供由第一完成人(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科研部门公章外,要求有经办人的签名、办公电话,以便审核)。 第六条 我院教师当年科研成果经统计汇总后将在科研外事处网站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外事处进行书面反映。 第七条 科研外事处负责科研成果统计工作。当年统一受理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受理个人统计申报。 第八条 凡没有参加年终统计的科研成果,在落实科研资助、成果奖励、核定科研工作量以及职称晋升的科研认定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 说明 (一)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或未明了的事宜,由科研外事处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决定。 (二)同一成果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统计。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外事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1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