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电大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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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
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
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
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2008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小王在2010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
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
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
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
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2004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
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2月1日-
-2008年11月30日,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
元。2009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
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2004年12月1日入职的,
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
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
算。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
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
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
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
,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2004年12月至2007年12
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对该段
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
,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
不对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
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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