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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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GBZ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2002 -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 105-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 、5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81 -2000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使长期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的外照射人员
出现健康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阻止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
恢复
自GB 8281-2000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公布实施以来,
在本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新修订,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和附录C 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
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子齐、王敬英、贾德林、徐秀风、姜恩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
和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T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
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必须根据照射史、个人剂量档
案、受照累积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
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作出诊断。
5 分度诊断标准
5.1 Ⅰ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I 度。
5.1.1 有长期连续或间断超剂量限值照射史,法定个人剂量记录显示平均年剂量
0.15Gy 以上,或最大年剂量0.25Gy 以上(含0.25Gy),累积剂量达到或超过1.5Gy。
GBZ 105-2002
5.1.2 接触射线以前身体健康,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其
症状消长与脱离及接触射线有关。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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