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88-1996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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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388— 1996】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是指人体在较长时间(数周~数月)内受连续或间断较
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通常起病隐袭、分期不明显,不伴有无力型神
经衰弱综合征,临床上以造血功能障碍为主。根据症状及造血功能损伤程度分为
轻、重两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性照射下较长时间内受到连续或间断较大剂量外照射的
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非放射工作人员意外受照后引起亚急性放射病者,也可参
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放射工作人员或非放射工作人员确系因公受照导致本
病,其待遇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诊断原则
必须依据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并结合健康档案
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正确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在较长时间(数周~数月)内连续或间断累积接受大于全身均匀剂量
1 Gy的外照射。
3.2 全血细胞减少及其有关症状。
3.3 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中既有近期受照射诱发的非稳定性畸变,同时又
有早期受照残存的稳定性畸变,二者均增高。
3.4 骨髓检查增生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及淋巴细胞增
多。
3.5 能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
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3.6 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3.7 可伴有下列检查的异常:
a. 微循环障碍;
b. 免疫功能低下;
c. 凝血机制障碍;
d. 生殖功能低下。
4 分度标准
4.1 轻度
4.1.1 发病缓慢。贫血、感染、出血较轻。血象下降较慢,骨髓有一定
程度损伤。
4.1.2 血象:血红蛋白 男<120g/L,女<100g/L,白细胞计数<4×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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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80×10 /L。早期可能仅出现其中1~2项异常。
4.1.3 骨髓象:骨髓粒、红、巨核系中二系或三系减少,至少有一个部
位增生不良,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4.1.4 脱离射线,充分治疗后,可望恢复。
4.2 重度
4.2.1 发病较急,贫血进行性加剧,常伴感染、出血。
4.2.2 血象:血红蛋白<80g/L,网织红细胞<1%,白细胞<1.0×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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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血小板<20×10 /L。
4.2.3 骨髓象:多部位增生减低,粒、红、巨核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
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4.2.4 脱离射线,充分治疗后,恢复缓慢,或不能阻止病情恶化,有转
化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白血病的可能,预后差。
5 治疗原则
根据病情轻重及临床特点运用以下各项原则。
5.1 脱离射线接触,禁用不利于造血的药物。
5.2 保护并促进造血功能的恢复,可联合应用男性激素或蛋白同化激素与
改善微循环功能的药物,如654-22等。
5.3 纠正贫血,补充各种血液有形成分以防治造血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并发
症。
5.4 增强机体抵抗力,肌注丙种球蛋白,较重病例有免疫功能低下者,可
静脉输注胎肝细胞悬液,免疫球蛋白,或应用免疫增强剂。
5.5 白细胞<1.0×109/L时,实行保护性隔离。
5.6 其他抗感染、抗出血等对症治疗。
5.7 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注意心理护理。
6 亚急性放射病的处理原则
病情稳定后进行严密医学随访观察和定期健康检查。注意可能出现的远期效
应,并做相应处理,根据恢复情况,可疗养、休息或安排适当非放射性工作,恢
复不全而影响生活或工作能力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
遇。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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