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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doc

发布:2017-01-31约2.92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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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及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加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资料,定期发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第三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灾害事故之一,安监部门必须做到: (1)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察的议事工程,并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根据年度计划与设计以及边坡稳定的决定与措施,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做出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3)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规定”或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生产、边坡管理人员与主管单位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险情及吸取危及处的生产或工程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测量 第五条 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的空间关系,划分以下三个基本类型: Ⅰ型:稳定型 以稳定岩石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或间距很大(>30米)。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角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 基本稳定型 (1)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间距较小(15---30米)。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Ⅲ型 不稳定型 (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间距很小(<15米)。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角的夹角为0——30°。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4)构造复杂,含水性强,或有井工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第六条 各露天矿投产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测绘与勘探工作,确定边坡类型,提报工程、水文地质报告,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 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测量观测方法,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八条 在雨季及北方解冻前,对有滑坡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永久性建筑发生威胁的滑坡与迹象,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九条 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都要进行岩移监测工作,监测可以采取专业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条 各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业务领导机关审批上述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十一条 年度采矿设计和各单位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是对二、三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与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十二条 边坡稳定验算,应采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稳定系数值及其它参数。 第十三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排土场设计时,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铁路运输、山坡排土场和实行内排的露天矿,都应进行必要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 施 工 第十五条 对于二、三型露天矿,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上岗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章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因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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