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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附加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平台专属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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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附加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平台专属版)

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81013511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3】(附)15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团体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释义一)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在医院(释义三)接受门急诊或住院(释义四)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五)范围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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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康复性医疗器械(如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所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在驾驶非保单载明的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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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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