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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
[摘要]随着成人教育的发展,选择参加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也不断
增多,这就对我国的成人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培养既有理论知识
又具法律技能和素质的人才。案例教学是实现这一目的和要求的重要手
段。研究案例教学模式,分析案例教学中易出现的问题,对于正确运用案
例教学方式十分重要。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教学模式
由于我国成人法学教育既不同于国民教育中的普通高等法学教
育,也不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和普法教育,其重点不在法律知识的灌输、
法律条文的理解,而是以指定学习教材为载体,通过法治理论、法治观
念的教育,培养学生依法执政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提高依法办事的能
力。所以,如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主体意
识、独立思考精神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迫切需要我们探讨和考察的问
题。
一、目前我国成人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混同于举例教学法或判例教学法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
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
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
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
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案例教学法不等于举例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在案
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
研讨来实现的;而举例在教学讨论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来说明
所讲解内容。其次,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
有效手段;而举例则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法。最后,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
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
另外,案例教学法也不是判例教学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判案
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
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
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教学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案例的选择。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教师一般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依照自己对
法律的理解来选择合适的案例的。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大学法律教师并没
有司法实践的体验,更谈不上法律运作的技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师
选择案例的途径较为单一,一般都是从专门编写的部门法案例教程辅导书
中选取,或者干脆根据要传授的内容自己想象编造。案例教程是为教师讲
授而准备的,其编辑思路是以典型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核心条文,但却
忽视了在司法审判、诉讼中如何寻找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技术运
作,因此它还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指导。
(三)组织实施过程名不符实
在目前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还出现有这样一些情形:有些教师在
课堂上引用了案例,但教学方式依然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有些教师
在课堂上只把案例呈现给学生,教师不引导、不总结,甘做“甩手掌柜”;
还有些教师把案例教学当作讲故事,招呼学生漫无边际的议论一番,并未
把握问题的实质。这些情形集中反映出信息技术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的组织
实施过程不了解。
(四)评价环节缺失或不到位
评价不是完成某种任务,而是一种持续的过程,它是教与学主要的、
本质的、综合的一个组成部分,贯穿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然而,在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有些教师往往缺乏对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进行
及时、到位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讨
论案例,但对学生得出的结论不做评价;第二,教师只关注分析结果,不
去考量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第三,教师不能及时纠正学生讨
论过程中的偏颇思想;第四,教师点评、总结案例时,缺乏全面的分析。
这些不足将影响学生的深度学习和教学目标的达成。
二、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
(一)正确认识案例教学
1.案例教学最早由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在19世纪后期在
哈佛大学得到应用,最终发展成为普通法系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被学界成
为“哈佛模式”。虽然案例教学在英美国家的流行与其判例法体系相关,
但是并不能否认案例教学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中的可行性。案例教学融入
了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和规则、程序和事实,
它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融入法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