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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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来源:中国卫生工程网?日期:2008-09-16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项 目 名 称
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规 模
?
名 称
?
200
床
?
300
床
?
400
床
?
500
床
?
600
床
?
700
床
?
800
床
?
900
床
?
1000
床
?
医院(所)
?
21
?
23
?
22
?
28
?
27
?
15
?
28
?
6
?
36
?
面?积
(㎡/床)
?
78.11
?
90.37
?
82.66
?
91.70
?
87.27
?
101.10
?
92.92
?
106.43
?
92.77
注: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平方米。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 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平方米。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订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20平方米。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 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九六标准”规定,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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