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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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 24 层
0-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 5
一、 反馈意见第 1 项5
二、 反馈意见第 2 项27
三、 反馈意见第 3 项44
四、 反馈意见第 4 项54
五、 反馈意见第 5 项57
六、 反馈意见第 6 项64
七、 反馈意见第 7 项71
八、 反馈意见第 8 项76
九、 反馈意见第 9 项77
十、 反馈意见第 10 项 82
十一、 反馈意见第 23 项 84
十二、 反馈意见第 25 项 87
十三、 反馈意见第 27 项 89
十四、 反馈意见第 37 项 90
第二部分 关于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项 9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2
二、 发行人的业务 92
三、 关联交易 93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4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7
六、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8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101
八、 发行人的财政补贴102
0-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019 24 518048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 号航天大厦 层 邮政编码: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 :(0755 传真(Fax)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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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以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工作,并已于2012 年 3 月 28 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
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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