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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发布:2016-01-14约字共10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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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 24 层 0-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 5  一、  反馈意见第 1 项5  二、  反馈意见第 2 项27  三、  反馈意见第 3 项44  四、  反馈意见第 4 项54  五、  反馈意见第 5 项57  六、  反馈意见第 6 项64  七、  反馈意见第 7 项71  八、  反馈意见第 8 项76  九、  反馈意见第 9 项77  十、  反馈意见第 10 项 82  十一、  反馈意见第 23 项 84  十二、  反馈意见第 25 项 87  十三、  反馈意见第 27 项 89  十四、  反馈意见第 37 项 90  第二部分 关于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项 9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2  二、  发行人的业务 92  三、  关联交易 93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4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7  六、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8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101  八、  发行人的财政补贴102  0-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019 24 518048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 号航天大厦 层 邮政编码: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 :(0755 传真(Fax) :(0755) E-mail info@ 电子邮件( ): 网站(Website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以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工作,并已于2012 年 3 月 28 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 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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