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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转型之二:私权兴起
辛亥革命,最大意义在于变革。站在百年转折点上,凤凰网与人民网-文史频道联合推出“百年转型”系列访谈,围绕程序正义、私权兴起等话题,对话范徐丽泰、江平、雷颐、徐友渔,审视中国、中国人这一百年来的变与不变,以及将变。穷则变,变则通,以期今日中国之变通。
2011年8月31日,凤凰网与人民网-文史频道联合对话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解读百年来私权的兴起。
江平认为中国缺乏私权传统,但近年人们越来越自觉地为权利抗争。1986年的《民法通则》首次将民事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物权法》更是将私权的根基——财产权纳入保护。然他亦指出,公权力过于庞大仍是当下中国私权发展的重要障碍,“只要不涉公共利益、未侵犯别人的权利,私权就应该是神圣的”。真正做到法律规定的私权,国家退居幕后,便是江平心中理想的尊重私权的国度。
对话嘉宾: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参加《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制订,并直接担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以及《物权法》和《民法典》草案专家小组的负责人之一。
对话主持:陈芳 周东旭 郭刚
part02私权意识的觉醒
主持人:什么是私权?
江平:私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上的私权就是指民事权利,包含两大部分,一是传统上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投资者的权利等);另一部分是人身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广义的私权指人权,即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包含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社会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现在越来越重要;民事权利如上所述。
主持人:私权有这么多,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次序?孰重孰轻?
江平:过去,民事权利还是以财产权为主,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权利,在社会上就没有生存空间,也就谈不上什么人格权、身份权。但是,现在有所变化,人们越来越觉得人身权重要,甚至把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重要。
我个人认为财产权是最根本的,尽管人格权很重要。一个人在社会上之所以能够立足,就是因为有财产权利的保障;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了,就等于其民事权利的能力被剥夺,这是很可怕的现象。
主持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私权发展史上具有什么意义?
江平:1986年的《民法通则》以财产权为主,但也是第一次将人身权写进去,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样一些权利。
西方有评论家称,中国的《民法通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156条条文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罗列出来,并规定了权利的内容。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因为之前没有对民事权利做详细规定,正是从《民法通则》开始,我们对民事权利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
主持人:从《民法通则》到2007年的《物权法》,您怎么评价这段时期私权的发展?
江平:如果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中国社会重视民事权利的开始,《物权法》的通过则标志着中国公民社会权利意识的增长。
1986年,只是在法律中明确了有哪些财产权,实际是四大财产权:一是物权,诸如房屋,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第二是债权,即交换的权利;第三是股权,投资者的权利;第四是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的权利。其中包括两个传统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现代产权有股权和知识产权。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民事权利意识增长的标志?因为在《物权法》讨论过程中,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享有权利的重要性。尤其在拆迁过程中,人们保护产权的意识高涨,从来没有这么一个权利复兴的年代,权利意识越来越自觉。
如果说1986年还是自在的意识,到了《物权法》则是自觉,很多人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
part03公权不能任意侵犯私权
主持人:您的学术研究,从民法逐渐转向宪政、国家体制,这是为什么?
江平:因为私权研究到最后必然涉及到与公权力的冲突。
对私权的侵犯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一个私权受到另外一个私权的侵犯,这个比较好解决,违反合同、侵犯财产权利,去法院就可以解决。
但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就很麻烦,政府如果拆我的房子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就必然要研究国家体制、国家权力在其中的作用。私权的研究最后必然会涉及到公权力的问题。
我最早主持的行政法立法研究小组所起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实际上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律,怎么能够让行政权力不走极端,如何限制公权力过分强大,需要要有制约和监督;第二,保证私权不受公权力侵犯,《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复议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私权。
主持人:您觉得私权与公权二者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江平:公权与私权是非常明确的,公权就是国家的权利,强制的权利;私权就是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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