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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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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RR-GNG-0166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说明 编号:JJG693-1990 名称:(中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英文)Verifiction Regulation for The Detector of Combustible Gases 归口单位: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起草单位: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批准日期:1990年6月28日 实施时间:1990年11月1日 替代规程号: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检定。 主要技术要求:1、外观及通电检查 2、基本误差 3、响应时间 4.、精密度 5、报警误差 6、零点漂移 7、跨度漂移 8、电源电压影响 是否分级: 否 检定周期(年):1 附录数目:5 出版单位:中国计量出版社 检定和标准物质: 相关技术文件: 备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摘要 一 概 述 该仪器用于非矿井罪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线(以下简称LEL)以内浓度的测定和报警。 二 技术要求 1 外观及通电检查 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防爆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1.2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1.3仪器联接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调节。 1.4仪器通电检查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动作,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 1.5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必须具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故障状态的显示功能。 1.6仪器应符合GB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及各防爆型仪器的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考GB3836.1~4) 精度为5%的仪器: 士5%(F·S)* 精度为10%的仪器: 士10%(F·S) F·S :仪器的满刻度,以下同 2 基本误差 按第14条检定时,仪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3 响应时间 按第15条检定时,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4 精密度 按第16条检定时,其结果不超过基本误差的1/3。 5 报警误差 按第17条检定时,仪器的报警误差应小于设定点浓度的 士25% 6 零点漂移 按第18条检定时,精度为5%和10%的仪器,其零点漂移应分别小于仪器满刻度的 士 2%和士4% 7 跨度漂移 按第19条检定时,仪器的跨度漂移应小于基本误差 8 电源电压影响 按第20条检定时,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因电压改变引起的示值改变应小于基本误差;继续使用电池的仪器,电源电压应符合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允许使用的时间内,电源电压的最大变动引起的示值变化应小于基本误差。 三 检定条件 9 环境要求 9.1环境温度:15~35℃ 9.2相对湿度:≤85% 9.3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检测的因素 9.4大气压力:86~106KPa 10 检定要求 10.1 检定前,被检定的仪器及检定用气体钢瓶、配套装置应在上述环境条件下放置12h以上。 10.2电源电压及功率符合仪器说明书的要求。 11 检定用气体设备 11.1标准气体 采用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或经计量认证的标准气体配气装置发生的标准气体。通常应采用与被测气种相同的标准气体。对通用仪器可采用异丁烷标准气体或说明书上规定的气种。标准气体的浓度单位以摩比浓度表示,或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比浓度表示,其浓度值换算成相应的%LEL.标准气体的相对总不确定度为:对精度为5%的仪器:小于等于2%,对精度为10%的仪器;小于等于3%。 11.2清洁空气 空气中残余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0.5%LEL. 11.3减压阀、流量计和管路材料 使用与标准气体钢瓶配套的减压阀及量程大于500ml/min、精度忧于4%的流量计,应使用不影响气体浓度测定的管路材料,例如聚四氟乙烯等。 11.4调压器及经检定合格的电压表。 11.5秒表 经检定合格的普通机械秒表或电子秒表 11.6对扩散式仪器应使用与仪器配套的试验用扩散罩。 四 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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