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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doc

发布:2016-12-31约2.1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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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2 商务部 4.2.1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4.2.2负责组织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运维承包商签订定期维护的服务协议。 4.3 设备工程部 4.3.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安装、验收和按规定进行检测标定。 4.3.2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年度检定,并对基层单位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3负责本单位更新报警器安装、投用和验收。 4.3.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资料及分布图; 4.4 使用部门 4.4.1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4.4.2负责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报警器的正常投用; 4.4.3负责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满足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需要。 5 管理内容 5.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5.1.1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5.1.2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1.3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5.1.4 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5.1.5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5.2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 5.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单一扩散式) 5.2.1.1 使用场所 a) 进入生产工艺区、储罐区、装车站、压缩机房等区域作业、巡检时; b) 维修保养生产装置仪器、设备、管道、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清理分离器、打开管线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 c) 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时。 5.2.1.2 配备要求 a) 生产操作岗位配备3台,储运单元2台,装车台1台。实行交接班管理。 b) 设备工程部配备3台。 5.2.2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5.2.2.1 使用场所 a) 维修、动火作业期间需要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 b) 其它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并且需要检测气体浓度是否超标的场所。 5.2.2.2 配备要求 a) 化验室配备2台,放置在化验室办公室; b) 质量安全环保部配备1台,放置在器材柜; c) 消防队配备1台。 5.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采购 5.3.1 商务部组织质量安全环保部、设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对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公司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供应商。所属各单位不应在指定供应商以外进行采购。 5.3.2 合格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的准入原则是: a) 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 b)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应取得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序号 仪表名称 仪表型号 生产厂家 安装(购置)日期 安装(使用)地点 检定有效期 属地管理负责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设备故障及停用记录 单位名称 故障设备安装(使用)地点 发现故障时间 故障确认负责人 故障基本信息: 设备停用申请人 设备停用审批 故障处理情况 简述 负责人: 检修完成日期: 投用审批 负责人: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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