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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承揽合同
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承揽合同。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承揽合同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1、承揽人遵循定作人指示的义务
2、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任意变更权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及保密义务
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征得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辅助工作则不必;但都应就第三人完成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相对性)法律 教育网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风险负担
原材料风险:所有权主义——原材料提供者承担风险。
工作物的风险:需要交付的,按交付主义;不需要交付的,按完成主义。
6、共同承揽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267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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