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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ppt

发布:2016-10-01约5.69千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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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PEP失败原因 大剂量病毒接种 ??开始治疗过晚 ??使用疗程过短 ??使用剂量不足 ??传染源是否用抗病毒药物治疗,耐药 * 处置 第十一条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 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 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 第十二条 处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暴露源样品、暴露者的暴露当日血液样品和随访期内阳转血液样品,必要时应当送调查机构保存备查。 样品现场采集时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每份血液样品含全血1支、血浆2支(每支1毫升以上)。暴露源为病毒培养物标本的,每份标本应当有2支(每支1毫升以上)。样品送检单信息应当与“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相关联。 处置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 对于暴露源阳性,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在暴露24小时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的暴露者,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   对于暴露者在暴露前、后6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暴露。?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防护措施 ?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普遍性防护原则 安全处置锐利器具 对所有器具严格消毒 认真洗手 使用防护设施避免直接接触体液 安全处置废弃物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当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时,无论是对服务对象还是医务工作者自身的体液,也不论其HIV的抗体是阴性还是阳性,均应视为具有潜在的传染危险而予以防护。 * * 坚持“普遍性防护原则”是避免职业暴露感染的根本保证。 采取抗病毒药物作职业暴露后预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PEP),可将HIV传播的危险性降低81%(43%~94%)。 随着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的发展,艾滋病防治任务不断在加重,防治队伍逐渐壮大,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可能成为当前每个医疗卫生机构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 我们有责任将 HIV职业暴露后的感染控制到最低。 * * 艾滋病职业暴露 预防和处理 * 定 义 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的监管人员(如警察等),在从事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病原体感染者或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病原体感染的可能性的情况。 *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调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 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 可能暴露于HIV的意外情况(暴露途径) -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的针刺、切割伤等 -警察、司法人员等在追捕、看守犯人时与HIV感染的犯人搏斗损伤 -戒毒所、劳教所工作人员等执行职务时损伤 -性侵犯 -被HIV感染者/AIDS病人咬伤、针扎伤 * 暴露途径与感染的相关性 职业工作者可以通过皮肤损伤和黏膜直接暴露于HIV。 皮肤损伤:针刺损伤时注入了HIV感染的血液,是暴露中发生HIV感染的主要途径,皮肤的切割伤也较为常见。 不完整的皮肤接触HIV,感染HIV的危险性相当低。 黏膜暴露:黏膜接触HIV或含有HIV的血液、羊水等溅入眼、鼻等部位。 * 职业暴露感染HIV的主要暴露途径的感染率 美国CDC1981-1992年约5万医务人员进行统计 32人属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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