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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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安 大 学 文 件
长大教〔2016〕373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16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我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时已明确入学后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类)所在学院。
第二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首先实施通识教育,后期进行专业选择。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的系(所)负责人组成。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要求,制(修)定本单位本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 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各专业(类)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宏观控制,且原则上只允许学生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院(系)转入学生人数,适当增加转入学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标和校内奖学金指标。
第八条 本科生转专业范围以该年级学生入学时招生目录确定的专业类及专业为准(不含工科试验班等专项计划)。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九条 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1.文科类与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2.通过自主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工科试验班、国际班、卓越工程师班不接受转入学生,但可以转出。
4.服兵役学生转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以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为准,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10%。
6.各专业以转专业申请人的考核成绩排名为依据,择优录取,但不得超过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
7.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少于15人,不独立编班。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5.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一条 在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出的资格认定和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2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4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3.学生均可按照转出专业(类)高考时的录取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省高考时的录取成绩的原则,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
4.转入专业(类)在同一条件下,优先接收院(系)外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三章 专业分流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校后首先实行通识培养,1-2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学生本人意愿、综合成绩排名等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时,既要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学生的意愿和就业状况。专业分流前,学院应做好宣传动员及摸底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咨询,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就业方向等。
第四章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四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春季学期末启动,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院(系)报送本单位各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发布转专业工作相关通知及要求。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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