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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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办理程序,保障学校秩序正常运转,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学费缓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学生办理学费缓缴只包含应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其他费用不得缓缴。
第四条 学生学费缓缴获批准后,在缓缴期间可以在学籍注册、选课、开题、毕业答辩、评奖评优、保送研究生等环节取得相应资格。未办理学费缓缴或学费缓缴未获批准的欠费学生,将不能取得上述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期如数缴纳学费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缓缴时间及比例
第六条 缓缴学费每学年只办理一次。新生在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办理学费缓缴。
第七条 各学院学费缓缴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学院学生人数的3%以内(不包含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要分别计算比例。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学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即不超过每年的12月1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本科生申请学费缓缴需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参加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学费缓缴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费缓缴审批表》;
(二)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四)新生凭签署意见的《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费缓缴审批表》报到注册;
(五)开学后两周内各学院将新生缓缴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其他年级本科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学费缓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登录扬华素质网填写缓缴申请信息,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二)学院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对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进行审批;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进行复核;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费缓缴名单,并于开学后第三周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五)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将名单提交教务处,允许学生在缓缴期限内取得注册、选课、毕业答辩等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学费缓缴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费缓缴审批表》;
(二)研究生导师审核后签署意见;
(三)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签署意见;
(四)学院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对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进行审批,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科汇总全校学费缓缴名单,于开学后第三周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七)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将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允许学生在缓缴期限内取得注册、选课、开题、毕业答辩等资格。
第五章 缓缴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费缓缴时应当同时制定缴费计划,并承诺按期缴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缓缴期限内,应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家庭亲友筹款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缓缴截止期限前缴清欠费。
第十六条 学生学费缓缴期间,计划财务处应当该根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的要求定期通报缓缴学费学生的缴费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当帮助缓缴学费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家庭亲友筹款等方式解决欠费问题,并在每年11月15日前对所有缓缴学费学生的筹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将未及时解决欠费问题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但学业成绩又不是很理想的缓缴学费学生,如果本人愿意申请或继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应积极帮助其提升学业能力,尽力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对于缓缴期限内未积极筹款,在缓缴截止期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在学籍注册、选课、开题、毕业答辩、评奖评优等环节的资格。
第六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对于缓缴学费学生,如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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